(2015)临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爱民与杨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民,杨卫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赵爱民,农民。被告杨卫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民与被告杨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