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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起诉人唐八姐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八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初字第8号起诉人唐八姐,女,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2015年1月28日本院收到唐八姐的起诉状,要求卢某、喻某立即返还不当得利8万元,支付自出票之日起利息14739元(暂时计算到2015年1月19日)。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请在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2209号判决中已作出处理,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尚不能确定起诉人主张的80000元的性质。另,上述判决中查明,起诉人已就该80000元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起诉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理由向本院起诉。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八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浩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高 臻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