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起诉人唐八姐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八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初字第8号起诉人唐八姐,女,汉族,1968年3月20日生。2015年1月28日本院收到唐八姐的起诉状,要求卢某、喻某立即返还不当得利8万元,支付自出票之日起利息14739元(暂时计算到2015年1月19日)。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请在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2209号判决中已作出处理,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尚不能确定起诉人主张的80000元的性质。另,上述判决中查明,起诉人已就该80000元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起诉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理由向本院起诉。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八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浩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高 臻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