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天政、何夕珍申请执行蒲泓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天政,何夕珍,蒲泓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廖天政,男。申请执行人何夕珍,女。被执行人蒲泓洲,男。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以(2014)南民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蒲泓洲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北环路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蒲泓洲已自动向申请人廖天政、何夕珍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蒲泓洲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北环路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菊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