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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商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迪拜大酒店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瑞安市迪拜大酒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2033号原告:宁波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亚楼。委托代理人:夏毅。委托代理人:俞弘。被告:瑞安市迪拜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李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迪拜大酒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宁波市万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超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范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