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黎炳池与温松强股权转让纠纷2015民二初14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炳池,温松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黎炳池,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陈碧云,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松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赵少伟、温文丽,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炳池诉被告温松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炳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炳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68元,由原告黎炳池负担。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