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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与何锋、吴长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何锋,吴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68号申请人: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斌,总经理。被申请人:何锋。被申请人:吴长新。申请人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锋、吴长新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何锋、吴长新名下总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对被申请人何锋、吴长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三、申请人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