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初鉴、何怀宇与何怀宇、李选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初鉴,何怀宇,李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072-1号原告陈初鉴,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文坤、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怀宇,居民。被告李选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初鉴与被告何怀宇、李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初鉴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选春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宝佳国际城1幢4层B座的房产。原告陈初鉴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初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选春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宝佳国际城1幢4层B座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陈初鉴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李选春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