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爱玲马云菊与被执行人赵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玲,赵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马爱玲。申请执行人马爱玲法定监护人暨申请执行人马云菊。被执行人赵智平。权利人马爱玲、马云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