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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康济萍、谢作楷等与谢作楷、天津市开创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济萍,谢作楷,天津市开创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支公司大邱庄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1003号原告康济萍。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天津金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作楷。被告天津市开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县东方红路2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支公司大邱庄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济萍与被告谢作楷、被告天津市开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支公司大邱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莫荻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