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万栋与被执行人田保振、田保举赡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万栋,田保振,田保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田万栋。被执行人田保振。被执行人田保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万栋与被执行人田保振、田保举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保举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查明,申请执行人田万栋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放弃对田保振2014年3至9月份2450.00元赡养费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田万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滦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款中田保振应给付2014年3至9月份、田保举应给付2017年7至9月份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