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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伟坤与何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坤,何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3号原告陈伟坤,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陈雪娥,女,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何小勇,男,成年人,住英德市。本院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伟坤诉被告何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采取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方式按原告诉状中所列明被告何小勇的住址送达应诉材料等均无法送达,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书面通知原告限期补充被告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以确定被告何小勇的身份及送达地址,逾期原告未补充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何小勇的身份信息及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何小勇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何小勇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被告何小勇的身份信息不明确,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伟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广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谭卫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