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京京被上诉人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京京,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京京,男,汉族,1991年10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陶大庆,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女,1990年10月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83477427-2),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代表人原廷会。委托代理人王婷,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京京因与被上诉人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京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京京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京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玲审判员 赵珺珉审判员 路进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