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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冯義锌与李永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義锌,李永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823号原告冯義锌,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法定代理人潘某(冯義锌母亲),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被告李永来,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義锌与被告李永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冯義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義锌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義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