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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边长双、周广春、王振、刘成连、王国宝、江义丰、张子占、季春锋、张超、孙亮亮、曹春利、倪保成、李井华、杨辉、赵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长双,周广春,王艳龙,王振,刘成连,王国宝,江义丰,张子占,季春锋,张超,孙亮亮,曹春利,李井华,杨辉,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7号移送执行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边长双。被执行人周广春。被执行人王艳龙。被执行人王振。被执行人刘成连。被执行人王国宝。被执行人江义丰。被执行人张子占。被执行人季春锋。被执行人张超。被执行人孙亮亮。被执行人曹春利。被执行倪保成。被执行人李井华。被执行人杨辉。被执行人赵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尤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