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12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对被告人姜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5)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在公主岭市福馨新城28栋1单元302室为杨某某家房屋装修,因其工资被扣一事,于2014年12月5日、12日、16日,先后三次用502胶水将杨某某家防盗门锁芯堵住,致使门锁无法使用。杨某某用于开锁和更换销芯费用人民币550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归案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姜某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