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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黄添贵、杨玉英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黄添贵;杨玉英;王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终字第33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添贵,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2014年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玉英,女,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2014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杰,男,汉族,1992年1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2014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添贵、杨玉英、王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西法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添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添贵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支持。二审中,上诉人黄添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黄添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添贵撤回上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邹 林审判员 张凌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