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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福霞与张继宗、杨春山、刘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4030号原告王福霞被告张继宗被告杨春山被告刘长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霞与被告张继宗、杨春山、刘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霞撤回起诉。诉讼费630元,由原告王福霞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洪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