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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允锋、秦丽娜、鲁效坤、王增风、秦立龙、李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允锋,秦立娜,鲁效坤,王增风,秦立龙,李家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367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刘允锋。被告秦立娜。被告鲁效坤。被告王增风。被告秦立龙。被告李家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允锋、秦丽娜、鲁效坤、王增风、秦立龙、李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允锋、秦丽娜、鲁效坤、王增风、秦立龙、李家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允锋、秦丽娜、鲁效坤、王增风、秦立龙、李家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