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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存军与张建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存军,张建伟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赵存军。被告张建伟。委托代理人唐晓敏,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存军诉被告张建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赵存军负担。审 判 长  李荣江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