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一终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元枝与被上诉人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元枝,王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1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元枝(曾用名丁旭),44岁,市民,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珍,55岁,市民,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崔文柱,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元枝与被上诉人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元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元枝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元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元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上诉人丁元枝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鹿春林审 判 员 崔明明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