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孟××与田一×、田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0627号原告孟××,农民。委托代理人田福东(系原告之次子),农民。被告田一×,农民。被告田二×,农民。原告孟××与被告田一×、田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园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代理人田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一×、田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的丈夫已去世二十多年,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子一女,被告田一×系原告之长子,被告田二×系原告之三子。原告年老体弱,无任何生活来源,并患有多种疾病,现瘫痪在床,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只有原告之次子田福东及女儿尽到了赡养义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赡养费均被拒绝,且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2000年10月20日,原告曾因赡养问题起诉到法院,法院作出(2000)宝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仍未尽到赡养义务。原告一直在次子田福东处居住,随着年龄的增加,原告生活已不能自理,故再次起诉要求:1、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2、原告以后的医疗费由二被告根据医疗费票据各承担四分之一。被告田一×、田二×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现年79周岁,其丈夫去世已有二十多年时间。原告与其丈夫共生育三子一女,其中被告田一×系长子,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福东系次子,被告田二×系三子,案外人田艳英系其女儿,上述四子女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2000年9月27日,原告因赡养纠纷起诉其四子女,2000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2000)宝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自2001年1月1日起,原告在其三个儿子处轮流居住,一年一轮换;三个儿子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小麦100公斤、玉米25公斤、生活费240元;原告住院由三个儿子护理,原告的医疗费凭票据由三个儿子平均承担。现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需要子女照顾,故再次起诉。另查明,原告一直在其次子田福东处居住。现原告仍要求在其次子田福东处居住,并由田福东照顾其日常生活,但二被告应给付相应的住宿及照顾费用,对此原告之次子田福东当庭表示同意。现原告的口粮田由其次子田福东负责耕种、收益。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们应该互相团结,共同协商,照顾好老人的日常生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年近八旬,行动不便,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基于原告的现状,子女应经常前去探望和照顾,二被告忽视了老人的内心感受和精神需求,没有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对此本院予以批评。原告要求在其次子田福东处居住,并由田福东照顾其日常生活,但二被告应给付相应的住宿及照顾费用,对此田福东当庭表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0元之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之次子田福东为原告提供住处并照顾其日常生活,二被告给付的赡养费中应包括相应的住宿及照顾费用,并根据原告的生活自理能力、生活需要,二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本地区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认为,由被告田一×、田二×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较为适宜。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各自承担其以后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二被告不仅应履行对原告物质上照料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对原告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原告的特殊需要。本案经调解无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一×、田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孟××赡养费400元。二、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后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费单据由二被告各自承担四分之一。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田一×负担2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由被告田二×负担2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岳新琼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