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镜宏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镜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053号原告:陈镜宏,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殷锦培,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刘铖,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丘妮文,该公司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雪,住广州市荔湾区,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镜宏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镜宏撤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镜宏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婷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