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民初字第4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崔玉平与许家旺,岳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平,许家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4354-1号原告崔玉平,女,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昀,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家旺,男,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张运桐,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平与被告许家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崔玉平负担。审 判 长 杨富柱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人民陪审员 于传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远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