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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4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崔玉平与许家旺,岳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平,许家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4354-1号原告崔玉平,女,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昀,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家旺,男,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张运桐,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平与被告许家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崔玉平负担。审 判 长  杨富柱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人民陪审员  于传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远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