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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司彩红申请执行云建华、王金玲、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彩红,云建华,王金玲,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司彩红。被执行人云建华。被执行人王金玲。被执行人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建华。司彩红申请执行云建华、王金玲、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5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云建华、王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司彩红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建华、王金玲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建华、王金玲追偿;三、驳回原告司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云建华、王金玲、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47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