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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麦茹与洛阳博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麦茹,洛阳博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李麦茹,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洛龙区。委托代理人:苏乃义,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博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乔新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麦茹诉被告洛阳博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麦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麦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李麦茹负担。代审判员  李雅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