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江市诚信彩板活动房厂诉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诚信彩板活动房厂,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780号原告吴江市诚信彩板活动房厂,住所地吴江市震泽镇。法定代表人范雪江,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井申,系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宋杰,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东,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诚信彩板活动房厂诉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诚信彩板活动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7元减半收取2693.50元,剩余2693.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吴江市诚信彩板活动房厂。审 判 长 沈大海代理审判员 贾振平人民陪审员 杨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