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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闫喜玲与青岛欣润丰粮油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喜玲,青岛欣润丰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607号申请执行人闫喜玲,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青岛欣润丰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勤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喜玲与被执行人青岛欣润丰粮油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1月2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30000元,2015年2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30000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风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