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秦某 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资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2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8月8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4)第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王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赌博罪2014年6月13日至同年7月2日期间,被告人秦某利用竞猜世界杯比赛结果坐庄,聚众进行地下赌球活动,共计收受赌球款约11万元。其中收受被告人王某上报的赌球款7万余元,收受杨静波1100元、肖某500元、钟创500余元、欧阳文7500元、钟灿一朋友(具体姓名不详)11500元、代志9000元、匡亮2000元。2014年6月13日至同年7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竞猜世界杯比赛结果,聚众进行地下赌球活动,非法收受他人赌球款6万余元,将赌球款上报给其上线秦某等人而获益。其中,被告人王某收受曹某某2万元、刘某19000余元、“海几”(具体姓名不详)500元、长沙朋友(具体姓名不详)1000元、李某2500元、“刘几”(具体姓名不详)500元、“辉几”(具体姓名不详)1000元、“姚几”5700元、“星宝”(具体姓名不详)7000元、“静几”(具体姓名不详)500元。2014年7月2日,被告人秦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秦某已退回违法所得41000元,被告人王某已退回违法所得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曹圣、李某、钟某、肖某、许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物证照片,从被告人王某处查扣的便笺条,提取笔录,手机短信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公安机关关于部分参赌人员未被抓获的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不予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秦某、王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阿俊迎宾楼对面房产公司的自己家中,容留杨阳、陈思远、张鸿雁、刘琛、李洋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杨某、李某、刘偶、张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公安机关关于在立案后部分吸毒人员未能协助调查的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场罪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某、王某在被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均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王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秦某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均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秦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折抵3日后,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所判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夏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志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