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邱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8号原告邱某,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卫红。被告付某,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