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邱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8号原告邱某,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卫红。被告付某,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