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南法执字第7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天胜、朱泽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胜,朱泽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执字第7834号申请执行人:黄天胜被执行人:朱泽威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泽威所有的存放在的银行存款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颖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