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民三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黎成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黎成焕,曾达成,曾达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三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国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建德,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成焕,男。原审被告:曾达成,男。原审被告:曾达全,男。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成焕、原审被告曾达成、曾达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为64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升文审 判 员 梁新敏代理审判员 黄春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静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