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汉中xx建筑有限公司与城固县xx镇x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64-2号申请执行人汉中x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县xx镇x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司xx,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汉中xx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xx县xx镇x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230300元及执行申请费3354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xx县xx镇x村村委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汉中xx建筑有限公司160000元,剩余703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该协��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覃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