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蜀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潘兴文与朱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兴文,朱枫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蜀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潘兴文。委托代理人潘朝兵。被告朱枫,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兴文与被告朱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兴文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人民陪审员 黄扣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