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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焦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葛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焦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张某,女,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葛某,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