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与李之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李之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37-68号,组织机构代码41072423-9。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文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之宏。系巢湖市宏一家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多平,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上诉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之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如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