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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商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烟台汇城电子有限公司与和喜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和喜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汇城电子有限公司,和喜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和喜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1072号原告:烟台汇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荣尧街*号。法定代表人:高秀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宝慧,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喜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三垒路**号。负责人:林宣汉,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和喜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后祥路***号*号厂房***层。法定代表人:MYUNGEUNSUK,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汇城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喜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和喜特(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与两被告欲庭外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汇城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汇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烟台汇城电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岱 松人民陪审员 周 松 久人民陪审员 于 水 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