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法执二指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萌与绥芬河市隆阜木业有限公司、冯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萌,绥芬河市隆阜木业有限公司,冯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法执二指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徐萌。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隆阜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海涛。申请执行人徐萌申请执行绥芬河市隆阜木业有限公司、冯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萌依据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爱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24日向爱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爱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现申请执行人徐萌向本院申请,请求将案件交叉其他法院执行,该案件申请执行已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爱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1)爱执字第156号案件即徐萌申请执行绥芬河市隆阜木业有限公司、冯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微审判员 武 伟审判员 李金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鲍起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