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叶健昌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旅游城集团公司、何镇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健昌,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旅游城集团公司,何镇威,珠海正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健昌,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冯冠维,广东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旅游城集团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赖陆驹,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镇威,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黄浦区。原审第三人:珠海正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雄坚。上诉人叶健昌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旅游城集团公司、被上诉人何镇威、原审第三人珠海正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健昌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健昌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健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为626元,由上诉人叶健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