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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志和等人与杨兴等人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和,刘某甲,刘某乙,马应丽,马某,杨斌,杨从兰,杨兴,张树支,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和,男性,汉族,47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性,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性,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应丽,女性,汉族,20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性,傈僳族。申请执行人杨斌,男性,汉族,86岁,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初中毕业。申请执行人杨从兰,女性,汉族,75岁,农林牧渔劳动者,文盲或半文盲。被执行人杨兴,男性,汉族,41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被执行人张树支,女性,汉族,44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被执行人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清。诉讼代理人范景喆,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刘志和等人与被执行人杨兴等人交通事故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