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江苏会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胡同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会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同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05号原告:江苏会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爱华,总经理。被告:胡同彬,男,汉族,个体户,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江苏会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同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同彬总额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胡同彬总额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修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