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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梅琴与胡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梅琴;胡青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刘梅琴,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胡青华,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梅琴与被执行人胡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青华现下落不明,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胡青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刘梅琴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113476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