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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恒志与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刘恒志,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委托代理人吴优,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中华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毛守文,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恒志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雨法楠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恒志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222.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将全部执行款8222.1元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已将此款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楠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