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来成、褚远征与宝丰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成,褚远征,宝丰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张来成。申请执行人褚远征。被执行人宝丰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宝丰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宝丰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宝丰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宝丰县苗李煤矿平丰矿应支付给宝丰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的标的款予以扣留(限额48万元),并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来成、褚远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