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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阳泉市。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1月21日登记结婚,1990年8月21日生育一子杨某。由于双方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和争吵。结婚20多年来,被告一直懒惰不挣钱,导致家境一贫如洗,还欠下八万多的债务。原、被告双方自2013年10月已开始分居,但被告仍游手好闲,不尽家庭义务,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0年8月21日共同生育一子杨某。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生气、吵架,但尚能和睦相处。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仍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共同建立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互谅互让。鉴于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已努力工作并尽快偿还债务,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人民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