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6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聂建升与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445-1号原告聂建升,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倪福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建升与被告宁夏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慧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