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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民一终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朱业雷与河北省遵化市鑫盈汽车运输队、李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业雷,河北省遵化市鑫盈汽车运输队,李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一终字第1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业雷,天津市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陈宝森,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遵化市鑫盈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苏家洼镇梅家洼村。法定代表人李国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军,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责人高海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靖东,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朱业雷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遵化市鑫盈汽车运输队、李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霸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后,朱业雷对该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业雷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业雷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业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为450.5元,由上诉人朱业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强审 判 员  张良健代理审判员  梁志斌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崔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