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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秀莲申请执行刘红卫、王国强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莲,刘红卫,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周秀莲,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2日,住鹿邑县城关镇西城一街,市民。被执行人刘红卫,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日,住鹿邑县城郊乡刘堂行政村,村民。被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3日,住鹿邑县城关镇北大街三段附124号,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鹿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该存款可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红卫、王国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志勇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翟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