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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梁英敏诉王树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英敏,王树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梁英敏,女,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兴馥,女,50岁。被告王树德,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秋芳(王树德姐姐),女,1959年6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英敏与被告王树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英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英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陈松梅人民陪审员  李志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付洪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