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梁英敏诉王树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英敏,王树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梁英敏,女,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兴馥,女,50岁。被告王树德,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秋芳(王树德姐姐),女,1959年6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英敏与被告王树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英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英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陈松梅人民陪审员 李志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付洪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