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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188号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姑苏区彩香路6号。负责人曾元起。被告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星湖街999号99幢507室。法定代表人杨林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顾大庆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