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敖弟安与吴东进、苏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612号原告敖弟安,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任泓,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东进,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苏吉昌,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成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敖弟安诉被告吴东进、苏吉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敖弟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弟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00元,减半收取508.00元,由原告敖弟安负担。审判员 马贵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信智 来自: